陕西贫困县扶贫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受贿逾50万

    文章来源:万象互联 更新时间: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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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志广 记者 陈霞) 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扶贫办主任,不仅利用手中的扶贫项目大胆受贿,而且还设法占有、贪污公款,给国家扶贫工作造成严重损害。2008年1月14日,兰州市榆中县扶贫办原主任安得卫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接受审理,与其同堂受审的还有榆中县扶贫办原会计魏志千。   检察机关指控,安得卫在任县扶贫办主任一职期间,从2002年3月到2007年1月,分别收取榆中县某局局长张某、某种鸡场场长孙某、某乡书记孙某、某村支部书记冯某以及某营销会会长周某等9人送来的“感谢费”共计40.7万元,同时还采取扶贫资金返还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11万元,而魏志千则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扶贫返还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2.11万元。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安得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而魏志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利用扶贫项目坦然受贿   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因为获得了一项农业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扶贫资金77万元,榆中县某营销会会长周某为了感谢安得卫的支持,并且也为了争取更多的扶贫项目,在自己的车上给安得卫现金8万元。   2006年6月,通过安得卫的协调,周某又获得了“整村推进项目”扶贫资金60万元,周某再次拿着5万元现金在安得卫的办公室送给安。而就是在这样的“礼尚往来”中,安得卫于2007年1月再次协调、帮助周某获得了“某农作物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扶贫资金60万元。当然,周某又送给了安得卫“感谢费”现金10万元,安得卫予以了收受。   据检察机关指控,安得卫分别收取榆中县某局局长张某、某种鸡场场长孙某、某乡书记孙某、某村支部书记冯某以及周某等9人送来的“感谢费”共计40.7万元。   截留公款贪为己用   2003年,榆中县扶贫办为了完成筹措县城环城公路建设资金8万元的任务,经扶贫办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从当年7个乡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资金430万元中,按2%左右抽取资金,并安排会计魏志千具体执行。通过协调,2003年至2004年,魏志千陆续从7个村收取资金8.4万元,均未办理任何手续,未建任何账目。2003年12月13日,榆中县扶贫办将8.4万元中的4万元,作为环城公路建设资金上缴县财政,其余4.4万元被安、魏两人贪污。   另外,检察机关还查明,早在2001年,榆中县来紫堡乡某村获得整村推进项目资金70万元,榆中县扶贫办在要求返还2%时,安得卫便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有返还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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